(2012)威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华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代智其他合同(2012)威执字第177-2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斌,刘代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斌。被执行人刘代智。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威执字第17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代智所有的坐落在威远县某镇某街28号附23号住宅面积218.64㎡(产权证号:00507**)、威远县某镇某街23、25、27号营业房面积38.15㎡、38.10㎡、48.27㎡(产权证号:200804310、200804308、200804309)。现因被执行人刘代智已履行(2012)威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代智名下坐落在威远县某镇某街28号附23号住宅面积218.64㎡(产权证号:00507**)、威远县某镇某街23、25、27号营业房面积38.15㎡、38.10㎡、48.27㎡(产权证号:200804310、200804308、20080430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权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周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