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义东、曹明华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军,王义东,曹明华,桂创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214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军。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义东。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曹明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桂创宇。2008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7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义东、曹明华、桂创宇、何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甬仑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义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曹明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桂创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何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四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军撤回上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2)甬仑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晓峰审 判 员 刘世宇审 判 员 范波哲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曹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