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革与蒋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革,蒋国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王革。被告:蒋国新。委托代理人:蒋松益,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革与被告蒋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革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国新提供的证据账本记录单中的“王革”签名是否系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