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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革与蒋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革,蒋国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王革。被告:蒋国新。委托代理人:蒋松益,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革与被告蒋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革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国新提供的证据账本记录单中的“王革”签名是否系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