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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锟亮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锟亮,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王锟亮,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王锟亮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锟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锟亮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