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锟亮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锟亮,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王锟亮,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王锟亮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锟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锟亮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