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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可梅与付守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可梅,付守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80-1号原告杨可梅被告付守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可梅诉被告付守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付会春驾驶的叉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付守春驾驶的叉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友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