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千里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千里,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黄千里。委托代理人:柳渊。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邵小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代表人: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千里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千里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996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顾炳木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千里的委托代理人柳渊、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财保西湖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当庭宣判。本院查明,2013年3月22日8时50分,柳渊驾驶浙A×××××轿车与洪丽萍驾驶的浙A×××××号大客车在丰潭路与余杭塘路交界路口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因双方各执一词,责任无法认定。事后,原告黄千里为修理车辆,花费修理费2996元。另查明,浙A×××××车辆属原告所有,柳渊系其妻子,浙A×××××号属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洪丽萍系其驾驶员。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投保交强险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处。本次事故中,虽责任无法认定,但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车辆投保交强险于被告大地财保西湖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被告大地财保西湖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千里车辆修理费29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千里负担12.5元,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其中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金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