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赖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56号原告: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农民。原告赖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经做工作,原告赖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甘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