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齐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