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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马凌与王红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凌,王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马凌,男,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王红旗,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10号马凌诉王红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调处:一、王红旗赔偿马凌房屋维修费用13000元;二、马凌给付王红旗尾欠工程款8000元;三、王红旗为马凌承建的楼房再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与被告王红旗无关,以上一、二项抵顶后,王红旗给付马凌5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红旗将执行标的5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马凌,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