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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黄建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催字第34号申请人: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开发区绿汀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30005123246226;出票日期2013年2月26日;出票人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亿卡清洁器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以已经找回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由,要求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