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高某。被告望某某。原告高某诉被告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因望某某请求和好而不同意离婚,故高某同意就其婚姻考虑一段时间,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石 华人民陪审员 艾光军人民陪审员 望西植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南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