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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郗元强与贺彦辉、姜俊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元强,贺彦辉,姜俊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55号原告郗元强,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告贺彦辉,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冈县。被告姜俊发,男,4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冈县。原告郗元强与被告贺彦辉、姜俊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欠款,但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住所,经本院按被告登记住所寻找,该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郗元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继科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