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潘民一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0702号原告:韩某,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韩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蔡路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