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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志敏与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判决书144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敏,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敏。委托代理人黄遵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二号富士康科技园E区4栋1层、G2区厂方2栋2层A区、3层、4层、5层,组织机构代码76196796-1。法定代表人吕瑞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志敏与上诉人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龙劳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陈志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为:陈志敏系于2011年7月1日自愿从本公司离职,同时即入职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并非是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与陈志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另外,陈志敏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在(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794号案件中已主张过,现再次主张属于重复起诉。陈志敏对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确认,主张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其是通过富士康集团内部调动调入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本院经审理认为,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主张陈志敏并非经公司调动入职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陈志敏对此不予确认。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比照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判决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陈志敏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虽在(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794号案件中已主张过,但陈志敏在(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794号案件中是以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工,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本案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本案中,陈志敏是以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者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属于重复起诉。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陈志敏属于重复起诉为由上诉主张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志敏上诉主张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500元(3800元/月×2.5),理由为其平均工资为3800元/月,一审认定其平均工资为2740元/月不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陈志敏平均工资为2740元/月,系根据陈志敏提供的工资单信息核算所得,并无不当。陈志敏主张其平均工资为3800元/月,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以此为由上诉主张予以改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志敏、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