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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牡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正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峰,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峰,市民。被执行人:于志强,市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志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志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菏泽市分行营业部账户60×××92内的存款300000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