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行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付琴与歹中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行执字第577号关于王付琴申请执行歹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9日审结,该案(2008)新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6000元,余款174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暂无偿还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新执字第5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