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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唐某某,现住长春市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梁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