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邓英水与左孝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04号左孝俊:你(单位)与邓英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07)宜刑初字第607-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