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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周文亚与徐丽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亚,徐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周文亚。委托代理人:骆可风。被告:徐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亚与被告徐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徐丽华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