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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侯喜军、马海霞与吴留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执字第439号关于侯喜军、马海霞申请执行吴留堂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23日审结,该案(2007)新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新执字第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