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郭某,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生一男孩婚,取名郭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遭到被告的殴打,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双方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称两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在孩子郭某某五六岁时两人感情开始不好,经常吵架,被告在吵架后还打原告,近六七年来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只在过年时回家一次,原告认为二人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还称二人自2012年6月份分居至今。原告未能提交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及法院依法制作的送达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虽均是再婚,但依法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十七年之久,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保护合法婚姻,可以考虑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芸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