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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仁芳、朱增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芳,朱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李仁芳,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被执行人:朱增华,男,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李仁芳申请执行朱增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