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仁芳、朱增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芳,朱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李仁芳,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被执行人:朱增华,男,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李仁芳申请执行朱增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