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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镐铁中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镐铁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镐铁中,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镐铁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镐铁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4日23时19分,被告人镐铁中酒后驾驶豫N-291**(临)号宝马牌轿车沿神火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张XX驾驶的豫N-T96**号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检测镐铁中血液酒精含量是252.1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镐铁中赔偿张XX车损费共计2600元。张XX对镐铁中要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镐铁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证人刘X、张XX的证言;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理化检验报告;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镐铁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镐铁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镐铁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宪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