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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江刑初字第186号魏明俊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明俊,曾用名魏诚,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1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杭祖兴,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明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被告人魏明俊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20时许,吴××打电话给“强哥”(另案处理)谈好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K粉”和“神仙水”。后“强哥”把毒品交给被告人魏明俊让其与吴××交易,被告人魏明俊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去到南宁市江南区亭子路浪漫巴黎酒店大堂电梯口处与吴××交易,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被告人魏明俊处查获人民币1300元,从吴××处查获一小包毒品“K粉”(经鉴定成分为氯胺酮,净重8.8克)、一支“神仙水”(经鉴定成分为MDMA,净重1.3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明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南宁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人吴××的证言,被告人魏明俊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明俊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明俊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明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江恒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潘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