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姜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沙治礼与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秋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治礼,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秋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320号原告:沙治礼。委托代理人:史秀华,江苏沈锦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治礼诉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秋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治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露本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