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督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2013)金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新兴,韩宝华,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金民督字第00004号申请人罗新兴,男,生于1963年12月10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建华小区。被申请人韩宝华,男,生于1962年1月8日,汉族,住宝鸡市钢管厂家属区。被申请人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石鼓镇赵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韩宝华,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罗新兴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韩宝华、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7万元,并提供了借条、抵押担保书及资产清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宝华、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罗新兴借款7万元,并承担申请费5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瑞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