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563合肥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旺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宪菊,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韦巍,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派出所民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宪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纬二路*花园*#商*、位于合肥市纬二路*花园*#商*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