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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兴宗与毛显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兴宗,毛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周兴宗,男,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象溪镇石马甫村石马路**号,身份证号码:332528195106214010被执行人:毛显松,申请执行人周兴宗与被申请执行人毛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兴宗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丽松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显松暂无财产(或线索)可供执行,常年在外,经银行查询无果,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9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毛显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周兴宗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不违反有关法律,同意申请执行人周兴宗撤回对(2013)丽松执民字221号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兴宗对(2013)丽松执民字第221号案的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伟平审判员  吴子长审判员  周景根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洪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