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塘瑞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与钟方洁、戴金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钟方洁,戴金华,周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塘瑞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天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建辉。被告钟方洁。被告戴金华。被告周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与被告钟方洁、戴金华、周碎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视为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自动撤诉。本案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姚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