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邢法银诉阎家领民间借贷纠纷扣押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法银,阎家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11-1号申请执行人邢法银。被执行人阎家领。邢法银诉阎家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阎家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3年5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阎家领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阎家领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伦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