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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邢法银诉阎家领民间借贷纠纷扣押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法银,阎家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11-1号申请执行人邢法银。被执行人阎家领。邢法银诉阎家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阎家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3年5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阎家领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阎家领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伦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