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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26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宣武与蔡才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武,蔡才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2693-2号原告:宣武。委托代理人:王立忠。被告:蔡才波。委托代理人:蒋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武与被告蔡才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武以其提供的证据需通过鉴定予以补强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施得健审 判 员  冯华泉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