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26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宣武与蔡才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武,蔡才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2693-2号原告:宣武。委托代理人:王立忠。被告:蔡才波。委托代理人:蒋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武与被告蔡才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武以其提供的证据需通过鉴定予以补强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施得健审 判 员 冯华泉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