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勉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汤建新撤诉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赵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勉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汤某某,男,生于1976年,汉族,农民,住勉县周家山镇红光村。委托代理人:张超,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健,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41年,汉族,农民,住勉县周家山镇红光村。被告:汤某某,男,生于1938年,汉族,农民,住勉县周家山镇红光村。委托代理人:蒲泽伟,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汤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3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汤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汤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晓 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唐丽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