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68-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孟建林与深圳市新胜公馆餐饮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飞,深圳市新胜公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68-103号申请人唐飞等36人(详见附表)。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胜公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二路百花园商业城3层A302。法定代表人黄伟伟。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系列案【案号:深福劳仲案(2013)742-777号】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之后,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唐飞等36人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冯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