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勒一鸣与荣成市普力天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勒一鸣,荣成市普力天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勒一鸣,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普力天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勒一鸣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普力天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人仲案字(2012)第5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