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诉被告尹新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尹新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王玲,女,生于1984年2月4日,汉族,自由职业,住陕西省澄城县赵庄镇。被告尹新龙,男,生于1978年2月26日,汉族,中铁电气化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东风路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尹新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玲承担。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