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8、453、449、447、607、927、976、969、975、974、861、330、687、956、958、957、977、978、964、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杜元田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自香,杜元田,杜森,张则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445、446448、453、449、447、607、927、976、969、975、974、861、330、687、956、958、957、977、978、964、967号申请执行人胡自香,女,195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杜元田,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杜森(杜相辛),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则标,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郯民初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7日,以(2012)郯执字第4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元田所有的位于郯城县花园乡张哨村田福面粉厂的房产一宗(面积为872.4平方米)、郯城县花园乡张哨村田福面粉厂的机器设备一宗,并责令被执行人杜元田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元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杜元田所有的位于郯城县花园乡张哨村田福面粉厂的房产一宗(面积为872.4平方米)。二、拍卖被执行人杜元田所有的郯城县花园乡张哨村田福面粉厂的机器设备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