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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执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徐修荣与李长豪﹑丁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修荣,李长豪,丁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徐修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李长豪,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繁昌县。被执行人:丁莉,女,汉族,无业,住芜湖市柏庄丽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修荣与被执行人李长豪、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长豪、丁莉名下房产被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丁莉名下皖B968**江淮轿车作价60000元抵偿债务。目前,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76298元(未含文书判决利息),执行费5544元,除抵债60000元外,其余均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2)弋民一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玉兰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柯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