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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潘某、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潘某,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冼晓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和被告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一、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86,330.51元[(医疗费29,348.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1,100元+营养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67,923.18元+精神抚慰金23,000元+交通费2,000元-122,000元)×70%+122,000元-13,000元];2、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且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潘某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潘某的答辩意见:被告潘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3,500元。三、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2年7月16日10时许,潘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沿民主大道行经王某百货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车头与原告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麦群娣)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梁某及麦群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认定,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原告系非农业户籍人口。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四、保险合同主体及保险类型、保险合同内容: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粤B/×××××号车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内。五、肇事机动车驾驶员、车主情况:被告潘某系粤B/×××××号车驾驶员及实际所有人。六、损失构成情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原告实际发生医疗费21,348.98元。取出内固定后续治疗费,参照深圳同类医疗标准和医嘱意见酌定为6,000元。以上核算为27,348.9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深圳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0元(50元/天×22天)。3、护理费:参照深圳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50元/天标准,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核算护理费为1,100元(50元/天×22天)。4、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发票,鉴定费为3,000元。5、残疾赔偿金: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67,923.18元(36,505.04元/年×20年×23%)。6、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斟酌深圳市平均生活水平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为300元。七、原告已获赔偿情况:被告潘某已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3,500元。本院裁判理由和结果经核算,原告损失共计223,772.16元(医疗费27,348.98元+其他损失196,423.18元)。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无相关医嘱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应由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20,000元,潘某负担72,640.51元[(223,772.16元-120,000元)X70%],原告负担31,131.65[(223,772.16元-120,000元)X30%]。鉴于潘某已垫付13,500元,抵扣后潘某仍应负担59,140.51元,故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应获得赔偿为179,140.51元。原告主张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获得的赔偿额为179,140.51元;二、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三、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59,140.51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元,应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296元,被告潘某负担6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冼  晓  莉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蓝庆辉(兼)书记员 文  英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