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铭华与陈铭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11号原告:陈铭华。被告:陈铭兰。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铭华诉被告陈铭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铭华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由原告陈铭华负担。审判员 黎晓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林贝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