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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铭华与陈铭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11号原告:陈铭华。被告:陈铭兰。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铭华诉被告陈铭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铭华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由原告陈铭华负担。审判员  黎晓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林贝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