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7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聪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邹文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董事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