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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单卫兴与姚茂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金建材市场国忠五金建材商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单卫兴。委托代理人侯建亮。被告姚茂胜。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金建材市场国忠五金建材商店。被告李鑫。被告杭州萧山铭绿建材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卫兴诉被告姚茂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金建材市场国忠五金建材商店、李鑫、杭州萧山铭绿建材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单卫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姚茂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金建材市场国忠五金建材商店、李鑫、杭州萧山铭绿建材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卫兴撤回对姚茂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金建材市场国忠五金建材商店、李鑫、杭州萧山铭绿建材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单卫兴负担。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高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