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蒋福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王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蒋福良,王成,冯金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责人吕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清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夏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福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巍巍。原审被告王成。原审被告冯金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蒋福良、原审被告王成、冯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福良在原审中诉称,2011年3月9日11时许,王成驾驶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冯金财的浙G×××××号四轮农用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货车),沿东永线由北往南行驶至东永线岭下村红绿灯路口时,因制动失灵,与在路口等候红灯的郭天明驾驶的浙G×××××号货车,葛正军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马国跃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俞文阳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陈晖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程栋驾驶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蒋福良驾驶的鲁D×××××号三轮摩托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以上八车损坏,道路护栏、信号灯、卡口监控损坏,蒋福良、马映(系浙G×××××号小型轿车的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均无责任。蒋福良受伤后在东阳市中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1524.88元。经交警部门委托,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对蒋福良的误工时限、营养时限及护理时限做出了评定。蒋福良的损失有:医疗费1152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2065.5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4507.2元,交通费360元,鉴定费840元,车辆修理费1700元,合计22737.58元。王成对肇事货车在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求:判令王成赔偿蒋福良各项损失22737.58元,由冯金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平安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平安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王成的驾驶证登记准驾车型为B2,保险理赔时还应提交其身体条件证明。二、其只承保了肇事货车的交强险,事故导致两人受伤和多辆汽车及交通护栏等设施损坏,交强险赔款应按受害人的损失比例分配,对交强险内的财产损失赔款,蒋福良最多只享有十分之一。三、事故涉及不负事故责任的六辆机动车方,该六辆机动车的车主均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故平安公司仅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十六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四、医疗费应以正式票据反映的数额为准,营养费应按最低标准45.9元/日计算,不承担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费、鉴定费,蒋福良主张的误工时间偏长,应以两个月为宜,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王成、冯金财在原审中未作答辩。原审判决认定,蒋福良系农村居民。2011年3月9日11时许,王成驾驶肇事货车,沿东永线由北往南行驶至东永线岭下村红绿灯路口时,因制动失灵,与在路口等候红灯的郭天明驾驶的浙G×××××号货车,葛正军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马国跃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俞文阳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陈晖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程栋驾驶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蒋福良驾驶的鲁D×××××号三轮摩托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以上八车损坏,道路护栏、信号灯、卡口监控损坏,蒋福良、马映(系浙G×××××号小型轿车的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均无责任。蒋福良受伤后在东阳市中医院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18天,后又多次在该院门诊治疗或检查,共花费医疗费11524.88元。因治疗和处理本案交通事故,蒋福良花费交通费360元。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蒋福良的误工时限评定为90天,护理时限为15天,营养时限为30天。蒋福良花费鉴定费840元。蒋福良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车辆损失金额经东阳市价格事务所评定为1700元。蒋福良已从交警部门领取了王成预交的事故押金8000元,但蒋福良的其他合理损失,至今未获赔偿。另查明,冯金财虽系肇事货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但在事故发生前其早已将该车辆转让给他人,后由王成从他人处购买了该车。王成对肇事货车向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审法院认为,因王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八车损坏,道路护栏、信号灯、卡口监控损坏,蒋福良、浙G×××××号小型轿车的乘客马映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交警部门认定王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符合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相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认。平安公司承保了肇事货车的交强险,其应依法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蒋福良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蒋福良不能从交强险中获赔的其他合理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应由王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冯金财虽系肇事货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但事故发生时其已不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货车的实际车主系王成,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冯金财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蒋福良对冯金财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蒋福良的合理损失确认为:医疗费1152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2065.5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4507.2元,交通费360元,鉴定费840元,车辆损失费1700元,合计22737.58元。经计算,平安公司应在肇事货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蒋福良损失11267.2元[已与本案交通事故其他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配,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5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6067.2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200元],王成应赔偿蒋福良损失11470.38元,扣除已赔偿的8000元,尚应赔偿3470.38元。综上,蒋福良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成立,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平安公司认为事故相关的其他六辆机动车方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等大部分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及交强险赔款分配的辩称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浙G×××××号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11267.2元直接支付给蒋福良。二、王成应赔偿蒋福良损失11470.3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元,尚应赔偿3470.3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蒋福良对冯金财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蒋福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蒋福良负担13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担182元,由王成负担56元。公告费400元,由王成负担。宣判后,平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涉及8车相撞,除了蒋福良驾驶的鲁D×××××号三轮摩托车和全责方即平安公司标的车浙G×××××号车外,另外6辆无责车均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该6辆无责车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此次交强险损失总额的十六分之一,剩余的十六分之十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平安公司减少承担交强险项下赔偿金11267.2元的八分之三即4225.2元。蒋福良答辩称,平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成、冯金财未作答辩。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事故中的无责方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否对蒋福良的损失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多车相撞的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本起事故中浙G×××××号四轮农用自卸货车的驾驶员王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平安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本案事故中的其他车辆对于蒋福良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事故中的无责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平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第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