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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古蔺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王利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古蔺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39629-1。法定代表人赵光洪,职务:经理。被告王利,男,生于1977年3月12日,汉族,农民。原告古蔺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梅廷聪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蒲 娟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