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凤英、曹彬与张国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05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曹彬,张国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4日,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24号紫玉公馆小区。申请执行人曹彬,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8日,陕西省体育局航空无线电汽车摩托车管理中心职员,系王凤英之子。被执行人张国防,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25日,宝鸡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住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神州一路茗景园。本院在执行王凤英、曹彬与张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凤英、曹彬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30000元、判决利息210200元,案件受理费6403元、执行费5099元。因张国防作为被执行人的另几案已正在执行,其退休金被扣留,又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