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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知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孙治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孙治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56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征懋。委托代理人:张如红。委托代理人:徐骏。被告:孙治斌。委托代理人:金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治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