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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9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裕兴与雅高海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汉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裕兴,雅高海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汉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9754号原告李裕兴,男,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王捷,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高海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法定代表人沈达荣,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嘉豪,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晓莉。被告马汉良,男,重庆市人,住东莞市。原告李裕兴与被告雅高海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汉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裕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李裕兴负担。审 判 长  刘传飞代理审判员  罗简荣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