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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暖、周╳天、周╳暖、周╳卯与被告周╳彩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周x暖。申请执行人周x天。申请执行人周x暖。申请执行人周x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x陆。被执行人周x彩。原告周x暖、周x天、周x暖、周x卯与被告周x彩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周x暖、周x卯与被告周x彩于2011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11年8月5日签订的工伤死亡事故协议书有效。原告周x暖、周x天、周x暖、周x卯不服,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作出(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周x彩没有按协议书约定的2012年12月30日前付给周x暖、周x天、周x暖、周x卯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权利人周x暖、周x天、周x暖、周x卯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x彩于2013年2月1日给付赔偿款6600元。2013年4月8日,双方当事人就余下的赔偿款33400元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x彩于2013年4月28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周x暖、周x天、周x暖、周x卯赔偿款人民币31400元,余下的赔偿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周x暖、周x天、周x暖、周x卯自愿放弃;二、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周x暖、周x天、周x暖、周x卯自愿承担100元,被执行人周x彩自愿承担400元。以上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宗逸审判员  韦承尤审判员  陈家灵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韦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