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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刘德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05号申请人:刘文龙,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德华,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刘文龙与被申请人刘德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德华所有的鲁Q8XX**号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德华所有的鲁Q8XX**号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钰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黎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