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漳执行字第51、116、117、230、270、349、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永泉、李文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泉,李文行,张美萍,漳平市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曾绍彪,卢钟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漳执行字第51、116、117、230、270、349、35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泉,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李文行,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张美萍,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北路北区(万成家天下)A2-1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68939303-4。法定代表人赖德泷,经理。申请执行人曾绍彪,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卢钟琅,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漳民初字第1724民事调解书(本金3万元及利息)、(2012)漳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本金1.3万元及利息)、(2012)漳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本金3.4万元及利息)、(2012)漳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12)漳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金3.3万元及利息)、(2012)漳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本金3.9万元及利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卢钟琅系漳平市吾祠学校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卢钟琅(身份证号码:)除每月留取9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外的全部工资收入(含绩效等各项奖金),直至扣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二、在被执行人卢钟琅提前履行义务后,本院将依法提前解除对其工资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蔡 仔 颖代理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