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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松寒与曹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松寒,曹武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169号原告:曹松寒。被告:曹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松寒与被告曹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松寒于2013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松寒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松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